近日,中科院博士张某已从缅甸妙瓦底园区脱困的消息受到关注。此前张某的朋友在网上发文称,张某在2022年8月16日被骗至缅甸,“每日被强迫工作18小时,同时遭到严密监控。”8月26日凌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发布通报称,24日晚,泰警方成功寻获张某。8月25日,东南亚商人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张博士是他托人与园区协商,最终从妙瓦底一家公司放出来的。
▲张某 视频截图
(相关资料图)
据澎湃新闻报道,张某女友杨女士介绍,张某当时跟一个中介联系了好几个月,反复了解、核实,最后才确定出国工作,但后来发现中介骗了他们。杨女士表示自己曾劝男友留在国内,但张先生说去东南亚做翻译工资高,底薪有15000元,做得好有四五万元一个月,他出去一两年就回来。张某去到缅甸后,就失去了人身自由。
公开资料显示,位于缅甸东部的妙瓦底,被地方武装组织控制,成为网络诈骗的大本营。近年,中国警方加大对跨境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电信诈骗窝点从金三角、缅甸北部等转移到妙瓦底。
8月25日,东南亚商人李先生告诉红星新闻,张博士是他托人与园区协商,最终从妙瓦底一家公司放出来的。
李先生表示,8月17日他收到张博士家人的求助,张博士被骗至妙瓦底某公司工作,已被困一年。
随后,李先生拜托做建材生意的朋友,几经辗转接触到了张博士被困的公司,与园区方协商。在协商一周后,8月24日,公司松口放人,张博士结清与公司的账目后离开。
李先生称,目前张博士已抵达与妙瓦底地区一河之隔的泰国,接送人员将其交由使馆工作人员。张博士的家人向记者证实了李先生的说法。
8月26日凌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发布通报称,近期,驻泰使馆注意到有关中国公民张某经泰国被诱骗至缅甸妙瓦底地区从事电信诈骗的报道,第一时间通过泰执法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并推动全力开展解救工作。24日晚,泰警方成功寻获张某。驻泰使馆、驻清迈总领馆正与泰警方密切协调,争取尽快安排其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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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缅北的中科院博士获救,回国后会否面临刑罚?
近日,中科院博士张某(化名)被困缅甸一事备受关注。
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微信公号8月26日凌晨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期,驻泰使馆注意到有关中国公民张某经泰国被诱骗至缅甸妙瓦底地区从事电信诈骗的报道,第一时间通过泰执法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并推动全力开展解救工作。24日晚,泰警方成功寻获张某。驻泰使馆、驻清迈总领馆正与泰警方密切协调,争取尽快安排其回国。
那么,张某被解救回国后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就此,澎湃新闻采访了法学专家及律师进行分析解读。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张某女友称,2022年,在中科院某植物园做科研的张某因炒币欠了些债,想去东南亚做翻译,赚钱还债再结婚。张某从厦门经香港抵达曼谷,后转至泰缅边境的湄索再坐车到缅甸妙瓦底,等他察觉不对劲时,他已经失去了自由。他曾告诉女友,自己被迫扮演某个“人设”,跟外国人聊天进行诈骗。他必须跟对方签一年期的合同,到期后才能被放出来。
被困期间,张某陆续与家人联系。今年5月,张某发信息让家人筹集赎金,但家人在转账过程中,账号被冻结。随后,张某的家人向警方报警。此事引发高度关注。
8月26日凌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微信公号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期,驻泰使馆注意到有关中国公民张某经泰国被诱骗至缅甸妙瓦底地区从事电信诈骗的报道,第一时间通过泰执法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并推动全力开展解救工作。24日晚,泰警方成功寻获张某。驻泰使馆、驻清迈总领馆正与泰警方密切协调,争取尽快安排其回国。
张某回国后,会面临哪些法律问题?
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告诉澎湃新闻,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如果张某确实是被逼迫参与了诈骗活动,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8月25日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告诉澎湃新闻,如果张某参加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在境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他回国之后,其行为性质会被认定为诈骗罪。
宋行健解释,这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进行认定:一是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是从行为人实际加入诈骗窝点的日期计算,如果张某在缅甸妙瓦底的诈骗窝点已有一年,符合这一规定。
二是在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为了确定是否需要对张某处以刑罚,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有三项优先程度不同的判断标准,“30日以上”仅属于最后一项。第一,需要认定他的诈骗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应当查证数量,也就是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五百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所对应的页面浏览量(五千次以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如果数额与数量都查不清,才适用《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这一标准。
三是在量刑过程中,我国刑法存在诸多有利于张某的规定。第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他如果符合这些量刑情节,法院将根据我国的刑罚制度,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第二,他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犯罪组织的要求,跟外国人聊天进行诈骗,因此其层级地位较低,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他如果是被迫的,属于胁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他属于初犯,而且主观恶性不深。
宋行健说,如果张某最初是为了从事正当活动而出境,但几经辗转来到缅甸妙瓦底。他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胁迫,与对方签了一年期的合同,处于封闭式的严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具有胁迫的现实紧迫性。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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